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上海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特种设备、放射性物质、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追究。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以及实验室用电安全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院级单位管理人(二级院部实验室分管领导等)
(四)院级单位责任人(二级院部负责人等)
(五)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六)校级责任领导(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等)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或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理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或由于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三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万元至10万元(含),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万元(含)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该单位当年工作考核直接降为最低等,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该单位当年实验室绩效考核直接降为最低等,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该单位当年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实验室安全分值为0,视情节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关损失,赔偿额度按下文中责任追究程序执行。
(五)一年内第二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升档处罚,即C级安全事故按B级安全事故处理、B级安全事故按A级安全事故处理。一年内第二次发生A级安全事故以及多次发生B、C级实验室事故,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须做出一定的赔偿。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B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经济赔偿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B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不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上报,致使发生B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二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致使发生A级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的事故损失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责任追究对象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校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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