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工程建设、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图书文献、房屋修缮、资产处置、委托审计等使用学校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均应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招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后勤、图书、信息化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审计处、财务处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业务分类分别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修缮和家具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图书招标工作小组”。各招标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修缮和家具物资招标工作小组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处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后勤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图书招标工作小组设在图书馆,图书馆馆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
第七条工作职责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的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工作小组工作。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与各工作小组间的协调与沟通。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拟订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对采购当事人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明确采购组织形式,拟定采购与招标方式,起草招标文书或谈判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组织考察投标入围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或督促采购合同的执行;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学校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具体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不同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3. 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2)不能事先精确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 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流程。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询价采购
1.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 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立项及经费使用均须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过程中有异议的,应提交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六条采购进口产品原则上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各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活动的采购与招标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采购与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 参加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 禁止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3. 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4. 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5. 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6. 所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